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27號
PCDV,110,訴,1927,2022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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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柯俊豪


廖裕德

黃兆鴻
蔡萬議

黃金
柯仁壽

徐陳坤

詹清政
郭慶忠
高建順


被 上 訴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進源

被 上 訴人 張文雄

葉貽謀
游伯湖
曹正吉
黃清
郭松靂
徐春樹

林煥然
王思
黃一晉

郭宏政
嚴文彬
吳竹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 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於110年3月5日召開之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中,將會員 即上訴人柯俊豪離席迴避及出會之決議,及理事即被上訴人 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 靂、徐春樹林煥然;監事即被上訴人王思銘、黃一晉、郭 宏政;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即被上訴人嚴文彬吳竹林等 當選人名單之決議,均有決議內容違法之無效事由,或決議 方法違反法令構成撤銷事由。先位聲明請求確認上開決議均 無效,及當選為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被 告間委任關係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上開決議,及當選 為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被告間委任關係不 存在。經本院判決先位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並聲明:原判決駁回先位之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是上訴人係對原審判決受敗訴部分(先位之訴)不服提起上 訴,而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衡 量,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為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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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