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53號
PCDV,110,訴,1753,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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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53號
原 告 廖錦泰
廖玉琪


訴訟代理人 廖秀玲

被 告 趙美蘭
謝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11日宣判,茲因被告趙美蘭並無實際居住設籍地,被告謝明宗亦設籍於戶政事務所,且經原告廖秀玲陳述,被告二人已遷出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屋,而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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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