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 告 王詩韻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複 代理 人 薛祐珽律師被 告 劉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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