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2號
PCDV,110,訴,122,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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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林亭如


被 上訴人 蘇銘彥

葉婉晴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孫郁

林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11,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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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