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陳怡如
相 對 人 謝來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陳怡如與相對人謝來春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 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 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 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二、聲請人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相對人、相對人尚存配偶(即陳欉)及二親等親屬(包含相 對人之父謝問東、母游葉、子女陳怡君、陳怡如、陳怡彤)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該些人等之同意書;若聲請人均無 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尚存,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 之除戶謄本,一併陳報本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