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67號
PCDV,110,消債清,267,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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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蕭鈞元(原名:蕭利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17人×10份×51元=8,670元)。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 、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 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 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即終止該保險契約 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文到之日)。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 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路○○○段○○○○○○○○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 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玉山銀行」、「中信銀行」之債權數 額,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之資料不符之原因。若有誤寫、誤算之情事,請陳



報正確之數額。
四、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蕭郁臻蕭旭宏、蕭書騰)有無領取 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等情 ,亦請一併說明之。另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應提出受扶養人蕭郁臻蕭旭宏、蕭書騰下列資料: 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
㈡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財政部國稅局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㈣近2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七、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九、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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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