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207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207,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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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立榮即楊士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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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梁繼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立榮即楊士進經本院民事庭以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齡已4年之營業小客車、 及已遺失但未聲請除權判決之陽信銀行股票1,000股,此外 未查得有其他有價值清算財團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 可佐。
三、再查,就上開陽信銀行股票1,000股,經本院111年1月27日 查諸鉅亨網網頁資料,其未上市櫃股票成交價格約在9.61元 ,則該股票價值約在九千多元,然就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 ,尚須選任管理人、聲請費用等,且嗣後變價亦仍需支付相 關委任費用,故應無變價實益;至於就車齡四年之營業小客 車(計程車),經衡諸債務人所陳價值、考量車款、車齡、 用作計程車使用、擔保債權金額(詳參附件資產表所載)等 情,於扣除動產擔保債權金額後難有剩餘金額可分配,故亦 難有變價實益。嗣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 意見,雖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提出等值金額以代替處分, 然前此本院已以110年11月22日函文通知債務人陳報是否能 提現款代替財產之變價,惟債務人陳報無法提出現款以代替



變價,此有本院110年11月22日函、111年1月27日詢債權人 意見函,債務人陳報狀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 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難有變價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資產表
1.營業小客車一部:車牌TDH-3911,登記於昇鴻交通企業有限公 司名下。出廠年月:西元2018年1月,廠牌:國瑞,排氣量: 1798cc。車身式樣:轎式計程車行。設定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附條件買賣登記設定617,184元,經該公司110年10月25日 陳報其債權為90,006元。據債務人110年7月於清算聲請程序中 陳報:買賣契約價金為新台幣617,184元,而價值應為85,561 元。
2.陽信銀行股票1,000股。債務人陳明已遺失未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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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