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張家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被上訴人 張伯聖 (地址詳卷)
張詩潔 (地址詳卷)
張文潔 (地址詳卷)
張伯倫 (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1年2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計算式
:上訴人請求廢棄各被上訴人之精神慰撫金80萬元部分×4人=3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