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38號
PCDV,109,重訴,738,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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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佑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儒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被 上訴人 邱顯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
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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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