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11號
上 訴 人 卓文仁
被 上訴人 彭能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萬5,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
,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