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015號
PCDV,106,重訴,1015,202203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饒淑伊

劉翔誌
法定代理人 劉丰墉
凱琳
被 告 陳軒瑩
潘瑞梅
李英慧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辜振軒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

辜思齊

弓帆
鄭淑津

郝巧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被 告 呂婉如


呂重毅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呂有信
被 告 張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