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饒淑伊
劉翔誌
法定代理人 劉丰墉
陳凱琳
被 告 陳軒瑩
潘瑞梅
李英慧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辜振軒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
辜思齊
弓帆
孫鄭淑津
郝巧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被 告 呂婉如
呂重毅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呂有信
被 告 張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