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48號
PCDM,111,附民,34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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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李春香
訴訟代理人 趙光偉
被 告 許雅芝
上列被告許雅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7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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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