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42號
PCDM,111,附民,242,2022033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蘇義順
被 告 蘇元杏
馮豈詮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41606號案件所載,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蘇元杏、馮豈詮涉犯強制罪嫌,業經本院判決 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 院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