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鈞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35621號、第3562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
字第40972號、第42699號、第42912號、第43395號、第43642號
、第45895號、第45896號、第46046號、111年度偵字第1332號、
第1607號、第6450號、第7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家鈞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自 己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人作為不 法收取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 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 0日某時許,在臺北巿中正區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樓上某商務 旅館,以3至5天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8萬元之代價,將其 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李家鈞中信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租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彭鏡濂」之詐欺 集團成員,而以上開方法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收取被害人 款項及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李家鈞中信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詐術,誆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該等人陷於錯誤,於如 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李家鈞中 信銀帳戶,並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或另行匯出,而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吳俊明、許博渝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陳政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黃沛駿、温谷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許筑翔、戴匡 、莊筆陞、蔡良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黃閔聰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張軒愷、徐子傑訴由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劉軒 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范國龍訴由雲林縣警察 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暨請求併案審理。
二、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李家鈞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吳俊明、許博渝、陳政復、黃沛駿、温谷琳 、許筑翔、戴匡、莊筆陞、 蔡良蔚、黃閔聰、張軒愷、徐 子傑、劉軒豪、范國龍、被害人林聖凱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吳俊明提出之中國信託、第一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許博渝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2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告訴人陳政復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告訴人黃沛駿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含擷圖 )3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含擷圖)2份、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温谷琳提供之網路銀行 交易結果2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份、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被害人林聖 凱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訊軟體LINE對託紀錄、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 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 許筑翔提供之臺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 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告訴人戴匡提供之玉山銀行綜合存款定(儲)存明細1份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莊筆陞提供之網路 銀行往來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蔡良蔚提 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5份、存摺封面影本、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各1份;告訴人黃閔聰提供之網路銀行往來明細、轉帳明細 、臉書等帳號翻拍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張軒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結 果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徐子傑提供之 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4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劉軒豪提出之 其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份、網路銀行臺幣轉帳明細2份、中國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份、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 面、臉書帳號翻拍畫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告訴人范國龍提出之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6份 、其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1份,以及被告中信銀帳戶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 主觀上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 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中信銀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雖非直接 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 成要件行為,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 助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中信銀帳戶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 數名被害人受害,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
助洗錢罪。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 偵查中已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爰依前開規定遞減輕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 人作為詐欺犯罪匯款之用,復幫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除造 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 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 附個人戶籍資料)、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 及被害人各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 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 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 符,故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宣告之主刑既為 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依同條第 2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是本院自得逕為簡易判決處刑 ,附此敘明。
五、至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請求併案審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 偵查案號 1 告訴人吳俊明 110年4月10日21時許起 以臉書暱稱「林芝雅」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沫凡」聯繫告訴人吳俊明,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幣匯差之「螞蟻」投資網站,可獲得巨大 110年5月14日13時19分(聲請書誤載18分)許,在臺中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功門市,以自動提款機轉帳 1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35621號 利潤,惟告訴人吳俊明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告訴人吳俊明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並依網站客服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6時48分(聲請書誤載49分)許,在臺中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功門市,以自動提款機轉帳 3萬元 2 告訴人許博渝 110年3月26日起 以交友網站Singol暱稱「雯欣」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許博渝,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幣買賣之「螞蟻」投資網站 110年5月15日15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35622號 ,可獲得巨大利潤,惟告訴人許博渝需先匯款備用金云云,致告訴人許博渝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並依網站客服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15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3 告訴人陳政復 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前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政復,佯稱可以介紹投資網站螞蟻,保證獲利 110年5月14日13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40972號 某時(併辦意旨書原載110 云云,致陳政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9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10萬元 年5月17日10時許起,應予更正) 110年5月14日1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4 告訴人黃沛駿 110年5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沛駿,佯稱可以儲值投資網站「Sun Life fina 110年5月14日17時41分許,以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42699號 ncial」,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沛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7時43分許,以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110年5月15日22時38分(併辦意旨書誤載2分,應予更正)許,以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110年5月16日13時34分許,以台新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110年5月16日13時41分許,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5 告訴人温谷琳 110年5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溫谷琳,佯稱可以儲值投資外匯網站,並代為操 110年5月14日13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9萬元 同上 作,保證獲利云云,致溫谷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9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5月14日19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1萬元 6 被害人林聖凱 110年4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聖凱,佯稱可以介紹外匯投資之機會,可賺取利潤,惟林聖凱需先匯款云云,致被害人林聖凱陷於錯誤,依上開網站客服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22時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42912號 7 告訴人許筑翔 110年5月10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筑翔,佯稱可以投資螞蟻外匯平台,投資匯款賺取利潤云云,致許筑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3時3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4,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43395號 8 告訴人戴匡 110年5月16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戴匡,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匯平台,投資匯款賺取利潤云云,致戴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16時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3,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43642號 9 告訴人莊筆陞 110年5月15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莊筆陞,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匯平台,投資匯款賺取利潤云云,致莊筆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18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45895號 10 告訴人蔡良蔚 110年5月15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良蔚,佯稱可以介紹外匯投資網站,保證獲利 110年5月15日17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6,000元 110年度偵字第45896號 ,惟蔡良蔚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告訴人蔡良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110年5月15日20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款。 110年5月15日20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5月15日21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5月15日21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030元 11 告訴人黃閔聰 110年2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閔聰,佯稱可以儲值螞蟻外匯投資交易平台獲 110年5月15日21時3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46046號 利,惟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黃閔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21時3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5月15日21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5月15日21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5月15日22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5月15日22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5月16日16時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5月16日16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5月16日20時4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5月16日20時4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2 告訴人張軒愷 110年4月9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軒愷,佯稱可以加入投資交易平台,保證獲利,惟張軒愷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張軒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9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332號 13 告訴人徐子傑 110年5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及交友軟體ROOIT聯繫徐子傑,佯稱可以介紹儲值投資 110年5月14日21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07號 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徐子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21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2萬元 110年5月16日18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3萬元,應予更正) 110年5月16日18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5萬元,應予更正) 14 告訴人劉軒豪 110年3月1日17時許 以臉書暱稱「Hizi Mayara」及通訊軟體LINE向劉軒豪佯稱可至「凱 110年5月15日21時10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450號 瑞」平臺投資外匯以獲利云云,致劉軒豪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並依凱 110年5月16日10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10萬元 瑞平台客服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10時28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5月16日10時32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 3萬元 110年5月16日10時37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 1萬元 110年5月16日10時38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 1萬元 110年5月16日10時40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 1萬元 110年5月16日10時44分許,以臨櫃現金方式匯款 3萬元 15 告訴人范國龍 110年5月5日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燕」向范國龍佯稱可加入外匯投資平臺 110年5月14日21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7376號 投資外匯以獲利云云,致范國龍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21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4萬元 110年5月15日13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5萬元 110年5月16日12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6萬元 110年5月16日13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9萬元 110年5月16日14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