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昇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緝字第584號、第585號、第586號、第587號、111年度
偵字第4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昇堡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刪除「洗錢及 」等字;附表更正並重製如後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被告單純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 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金 融帳戶之幫助行為,致告訴人林耕宇、王昱杰、劉佳瑄、沈 真雅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先後數次匯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提供之金融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 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均僅成立單純一罪。又被 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人 及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侵害其10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 106年12月2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觀諸其 前案類型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均與本案罪行之關聯 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
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 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 等字)。再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於109年12月16日雖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 號裁定認以: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 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 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 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是本案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不詳詐騙者,非屬洗錢 行為,不構成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依卷附之證據,被告僅 就檢察官訊以所涉幫助詐欺部分表示認罪(見111年度偵緝 字第584號卷第37頁),則被告主觀上是否認識其所提供之 帳戶可能作為收受並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在之結果,依卷內證據 並無從佐證確認其主觀犯意,況依卷內被告金融帳戶明細可 知,於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係以 跨行轉帳方式轉領款項,亦即依本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上述 領取詐騙款項方式,並未造成金流斷點而仍有跡可尋詐騙款 項之去向,客觀上未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是難認構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是以聲請意旨遽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洗錢罪之 幫助犯意,而認同時涉及幫助洗錢罪嫌,且為想像競合犯云 云,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 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 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 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前科素行、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甚鉅、 迄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犯後坦認 幫助詐欺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被告於偵訊 時否認獲有報酬,卷內又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因本案 獲有不法利得,依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故認被告於本案中 未獲有不法犯罪所得,自無從予以沒收、追徵,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重製後)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遭詐欺時間 遭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相關證據 相關卷宗 1 告訴人 林耕宇 110年5月7日15時許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永富金融科技」詐欺,致林耕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13日13時53分許 2.110年5月13日16時58分許 1.3萬元 2.3萬1,000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10年度偵字第31478號 2 告訴人 陳育珊 110年4月14日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美盛」詐欺,致陳育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聲請書誤載11日,應予更正)16時24分許 1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同上 3 告訴人 李逸婷 110年5月11日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美盛」詐欺,致李逸婷(聲請書誤載陳育珊,應予更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18時19分許 1萬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同上 4 告訴人 王昱杰 110年5月4日17時30分許 遭網友以以太幣虛擬貨幣投資APP詐欺,致王昱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13日19時33分許 2.110年5月13日19時36分許 1.5萬元 2.5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同上 5 告訴人 李婉愉 110年5月11日23時45分許 遭網友佯稱有電子菸油可出售云云,致李婉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時39分許 2萬6,250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同上 6 被害人 黃炫智 110年5月間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柯爾投顧」、「佳能資訊」詐欺,致黃炫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20時12分許 3萬元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同上 7 告訴人 劉佳瑄 110年4月20日12時17分許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益鼎投資」詐欺,致劉佳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13日13時20分許 2.110年5月13日13時52分許 3.110年5月13日14時12分許 4.110年5月13日14時24分許 1.5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1萬元 1.告訴人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1份、轉帳明細擷圖4份、對話紀錄1份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10年度偵字第37809號 8 告訴人 余稚崧 110年5月12日19時15分許 遭網友佯稱:可跟著老師的投資方案投資獲利云云詐欺,致余稚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20時15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提出之臉書網路廣告紀錄、對話紀錄、臺幣轉帳擷圖各1份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10年度偵字第39629號 9 告訴人 沈真雅 110年5月10日14時13分許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美盛創投」詐欺,致沈真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3時19分許、22分許 2萬元 5萬元 (聲請書僅略載共7萬元) 1.告訴人提出之臺幣轉帳擷圖2份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110年度偵字第35883號 10 告訴人 林鳳雪 110年4月1日某時許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聚鈦國際平台」詐欺,致林鳳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8時36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提出之鳳山綜活儲存款明細擷圖1份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11年度偵字第4003號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84號
585號 586號
587號
111年度偵字第4003號
被 告 楊昇堡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昇堡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常利用作為 財產犯罪工具之用,俾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 ,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0年5月間在基隆市某旅館房間內,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
、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給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凱銘」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使其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 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一空,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 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昇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 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及報案紀錄、本案帳戶申請資料、歷史 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二罪名,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被告幫助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為幫助 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余佳恩附表
編號 對象 遭詐欺時間 遭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林耕宇 (有提告) 110年5月7日15時許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永富金融科技」詐欺,致林耕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13 日13時53分 許 2.110年5月13 日16時58分 許 1.3萬元 2.3萬1,000 元 2 陳育珊 (有提告) 110年4月14日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美盛」詐欺,致陳育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1日16時24分許 1萬元 3 李逸婷 (有提告) 110年5月11日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美盛」詐欺,致陳育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18時19分許 1萬元 4 王昱杰 (有提告) 110年5月4日17時30分許 遭網友以以太幣虛擬貨幣投資APP詐欺,致王昱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13 日19時33分 許 2.110年5月13 日19時36分 許 1.5萬元 2.5萬元 5 李婉愉 (有提告) 110年5月11日23時45分許 遭網友佯稱有電子菸油可出售云云,致李婉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時39分許 2萬6,250元 6 黃炫智 (未提告) 110年5月間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柯爾投顧」、「佳能資訊」詐欺,致黃炫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20時12分許 3萬元 7 劉佳瑄 (有提告) 110年4月20日12時17分許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益鼎投資」詐欺,致劉佳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13 日13時20分 許 2.110年5月13 日13時52分 許 3.110年5月13 日14時12分 許 4.110年5月13 日14時24分 許 1.5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1萬元 8 余稚崧 (有提告) 110年5月12日19時15分許 遭網友佯稱:可跟著老師的投資方案投資獲利云云詐欺,致余稚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20時15分許 1萬元 9 沈真雅 (有提告) 110年5月10日14時13分許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美盛創投」詐欺,致沈真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 13時19分許 至22分許 共7萬元 10 林鳳雪 (有提告) 110年4月1日某時許 遭網友以投資網站「聚鈦國際平台」詐欺,致林鳳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8時36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