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17號
PCDM,111,聲,717,202203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銘翔


受 刑 人 王靜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
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銘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銘翔因受刑人王靜鴻所犯違反森林 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聲請書誤載為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3萬 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 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 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 報告書、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各1份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 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