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84號
PCDM,111,聲,584,202203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靖毅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靖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靖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爰予補充)、本院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靖毅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因㈡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98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㈠至㈡案件各罪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129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㈢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0 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後因㈣加重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㈢至㈣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567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上開㈠至㈡案件所定應執 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9年10月1日送監執行後,於111 年3月4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 51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46516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