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76號
PCDM,111,聲,576,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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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少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少儀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 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 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
二、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 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在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 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9月以下,暨受刑人 所犯數附表所示各罪,一為重利罪、一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罪類型迥異,犯罪時間相距年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 低,本件定刑之罪僅二,得以裁量之刑度空間甚微,可預料 受刑人無非希望盡量減輕刑度,應無特別再予受刑人表示意 見之必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 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受刑人所定之應執行刑逾 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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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