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孫樹人
受 刑 人 李榮彬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樹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樹人因受刑人李榮彬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 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 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榮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准予具保3萬元,由具保人孫樹人出具同額 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109年9月23日刑字第0000 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檢察官 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檢察官 依法拘提無著,且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 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6 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2紙、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2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2份附卷可憑。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