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49號
PCDM,111,簡附民,49,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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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林伯璉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1樓
被 告 簡志遠 新北市○○區○○路0段0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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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