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972號
PCDM,111,簡,972,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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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 事暫時保護令,恣意前往告訴人之住所違反遠離令,兼衡被 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依個人戶 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待業中,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712號
  被   告 甲○○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號            居新北市○○區○○路○○巷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對家庭成員即前配偶甲○○實施家庭暴力,經甲○○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該法院於民國110年11 月5日據以核發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22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 ,命甲○○須遠離甲○○位於新北市○○區○○路○○巷0弄00號2樓住 所至少100公尺在案。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 派出所員警於110年11月23日12時20分對甲○○本人執行上開 民事暫時保護令在案。詎甲○○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 ,於同年月29日18時50分許,逕自進入甲○○上址住所。而以 此方式違反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及自白。(二)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226號民事暫時 保護令。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預防家庭暴力行為勸導書。(六)案發現場蒐證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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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