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54號
PCDM,111,單禁沒,354,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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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寶華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615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壹點參貳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 151號被告宋寶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 第615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1.3279 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於110年12月2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51號、110年度毒偵 字第1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於上開案件 中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計1.3279公克) ,經鑑定確認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新北市警察局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 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 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 ,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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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