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00號
PCDM,111,單禁沒,300,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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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晉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5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伍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郭晉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1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淨重5.14公克,驗餘淨重5.13公克)為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9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而於民國111年1月3日釋放接續執行另案,並由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27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08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 稽。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 佐,自屬違禁物,且係被告施用所餘毒品,是依前揭說明, 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塑膠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 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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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