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洪永昆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案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該案扣得之殘渣袋1個(內含海洛因 ),經檢驗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此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9月15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而上開扣案物品因 其上沾染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海洛 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5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一 級毒品,並為違禁物,其因與所含第一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 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 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