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27號
PCDM,111,單禁沒,227,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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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
第547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扣案之土製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號)沒收。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家正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473號),前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土製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1顆、彈殼1顆,係屬違禁物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聲請書贅載「銷燬」,應予更正)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另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第5條規定,手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 物。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 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李家正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 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547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被告本案犯行,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扣案之違 禁物,檢察官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
 ㈡准許部分:
  本案查扣之土製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 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



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2月22日刑鑑字第0990018386 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偵字第5473號卷第34頁),確屬違 禁物,且現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偵字第54 73號卷第52頁),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與前述法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㈢駁回部分:
  至扣案彈殼1顆,經送鑑定,認係非制式金屬彈殼,非違禁物;扣案之非制式子彈1顆則已因鑑驗實際試射擊發而失其效能,已喪失子彈違禁物之性質,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2月22日刑鑑字第0990018386號鑑定書1件在卷可佐(偵字第5473號卷第34頁背面),聲請人就該子彈、彈殼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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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