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沅鋐(原名林茂荃)
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宇阡
沈聖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沅鋐(原名林茂荃,於民國110年8月6日更名) 、陳宇阡、沈聖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