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359號
PCDM,110,訴,1359,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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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章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9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章華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含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至10所示之物(含其包裝袋)均沒收。 事 實
一、鄭章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 依法均不得持有、販賣,竟於民國110年4月28日23時55分許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小君」,共同基於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鄭章華自「小君 」處取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附表所示之毒品 而持有之,待「小君」指示交易毒品內容後,再駕車前往指 定地點交付毒品並收取價金。嗣因鄭章華於同年月29日4時2 0分許,在新北市○○區○道○號北上39公里處不慎自撞護欄, 經不知情之謝保文見狀停下車輛協助報案,鄭章華見員警到 場後,旋將裝有上開毒品之袋子交付與謝保文代為保管,嗣 謝保文將之送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傳聞證據,被告鄭章華及其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3頁),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 證事實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其餘



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 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認罪(見 本院卷第43、70頁),並有證人謝保文警詢之證述在卷可憑 (見偵卷第13至反面頁),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0年7月20日刑鑑字第110004647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件附卷可 稽(見偵卷第81至82、83至86、14至20頁),堪認被告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3、4項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罪。又109 年7 月15日修 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固增訂第9條第3 項:「犯前5 條之罪(按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對於在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有二種以 上之毒品加以販售者,加重其刑而成一獨立之罪。查被告本 案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8、10所示之毒品咖啡 包或藥錠,雖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含有二種以上如各附表編 號所示各級毒品成分,係同一包裝內摻雜二種以上之毒品, 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所規範之販賣混合二種 以上之毒品。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毒品係「小君」 事先放在車上駕駛座椅子底下,並將車子及毒品一起交給其 ,其不知道「小君」毒品來源,亦不知悉毒品販售價格及「 小君」是如何推廣販賣毒品之資訊等詞(見偵卷第10至11、 75反面頁),而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證明被告知悉上開咖啡包 或藥錠之內容物可能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實難遽認被告主 觀上對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附表編號1至5、8、10所示之毒 品咖啡包或藥錠含有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一事,已有所認識 ,自難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三級毒品並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小君」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三、四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應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見偵卷第75頁反面、本院 卷第9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㈣被告之辯護人雖於準備程序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刑等詞。然查被告雖於警 詢及偵查中供出上開毒品來源為「小君」,惟迄今仍未因而 查獲等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1年3月4日新北 警蘆刑字第1114430418號函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 ),是自無從依前開規定予減輕其刑;又本案被告意圖販賣 而持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數量非微,顯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程 度之危害,犯罪情節又無何特殊原因或情狀存在,衡其前開 犯行動機、手段、目的,實無所謂情輕法重之狀況可言,尚 難認在客觀上有何足引起一般人同情而確可憫恕之情,要無 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圖私利而為上開犯 行之犯罪動機,及本案所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均非微、與 「小君」之角色分工、本案尚未取得報酬等犯罪情節、手段 及犯罪所生危害等節;併考量被告自始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及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前均未曾有經 法院科刑判決之紀錄,素行尚可,並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最高學歷為高職肄業,現從事電信外包,經濟狀況為低 收入戶,但未取得證明,未婚、需扶養87歲祖母之家庭狀況 及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各該 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 編號7、8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1至6、9至10則為 違禁物,且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均難 以完全析離,自皆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沒收銷燬或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3、4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郁璇提起公訴,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重量 鑑定報告 1 毒品咖啡包30包(藍色包裝)。 ①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第四級毒品成分硝西泮。 驗前淨重73.99公克,隨機抽取1包淨重2.54公克,驗餘淨重1.4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20日刑鑑字第1100046470號鑑定書。 2 毒品咖啡包29包(香檳金色包裝)。 ①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第四級毒品成分硝西泮。 驗前淨重75.36公克,隨機抽取1包淨重2.80公克,驗餘淨重1.40公克。 3 毒品咖啡包21包(粉紅色包裝)。 ①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第四級毒品成分硝西泮。 驗前淨重37.80公克,隨機抽取1包淨重1.67公克,驗餘淨重0.64公克 4 毒品咖啡包28包(黑色包裝)。 ①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第四級毒品成分硝西泮。 驗前淨重128.02公克,隨機抽取1包淨重4.76公克,驗餘淨重2.87公克 5 毒品咖啡包22包(黑色包裝)。 ①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②第四級毒品成分硝西泮。 驗前淨重50.02公克,隨機抽取1包淨重2.19公克,驗餘淨重0.96公克 6 毒品咖啡包28包(彩色包裝)。 ①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②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 驗前淨重65.46公克,隨機抽取1包淨重2.67公克,驗餘淨重1.15公克 7 乾燥植物1包。 第二級毒品成分四氫大麻酚。 驗前淨重8.467公克,驗餘淨重8.39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8 粉紅色圓形藥錠(梅片)1包(20顆)。 ①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②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 ③第四級毒品成分硝西泮。 驗前淨重17.989公克,驗餘淨重17.89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9 白色透明結晶9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驗前淨重4.970公克,驗餘淨重4.92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0 朱紅色圓形藥錠(梅片)1包(2顆)。 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驗前淨重2.273公克,驗餘淨重2.20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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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