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何育綺
被 告 卓靖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卓靖瑄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詐欺案件 ,經原告何育綺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