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855號
PCDM,110,易,855,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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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華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
字第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與丙○○前為同事,乙○○因故對丙○○心生不滿,竟分別為 下列行為:
(一)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21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月7 日部分應予更正),在丙○○所使用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臉書動態頁面上,以臉書帳號「乙○○」在丙○○張 貼之臉書貼文下,接續回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內容文字 並辱罵丙○○,足以貶損丙○○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二)基於恐嚇之犯意,自108年12月25日至109年1月17日間, 利用通訊軟體MESSENGER接續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內容 之訊息予丙○○,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丙○○,使丙 ○○閱覽訊息後心生畏懼,丙○○因而於109年1月17日提議給 付新臺幣(下同)5萬或50萬元不等之金錢予乙○○,以換 取自身安全,乙○○見狀,竟將上開犯意升高至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於109年1月17日至21日間,接 續傳送附表二編號2所示內容之訊息恫嚇丙○○,要求丙○○ 支付款項,丙○○因而於同年月18日、19日分別轉帳5千元 ,共計1萬元至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嗣因丙○○報警處理,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



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對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本 院卷第54頁),且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 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一)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50、95、10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3-15、131頁),並有被告 公開回應如附表一所示臉書貼文、被告及告訴人臉書帳號資 料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4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事實欄一、(二)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內容恫嚇告訴 人,告訴人有匯款共計1萬元至被告帳戶等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一開始我沒有要跟告訴人 要錢,告訴人主動提議要給我錢,我只是接受告訴人的提 議,沒有強迫告訴人要給我錢等語。
(二)經查,被告自108年12月25日至109年1月21日間,利用通 訊軟體MESSENGER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訊息恫嚇 告訴人,告訴人於109年1月17日提議給付被告一定數額之 金錢,嗣告訴人於109年1月18、19日分別轉帳5千元,共 計1萬元至被告帳戶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 卷第9-15、131-133頁、本院卷第96-103頁),並有附表 二、三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擷圖、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告帳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5-37、65-81、 103、121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三)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傳送附表二所示訊息 ,我因為害怕所以匯款給被告,被告開口要50萬元才叫黑 道不殺害我,我分2次各匯了5千元給被告,被告以要獵殺 我、讓我消失、找黑道獵殺、挖坑埋了我等語恐嚇我,造 成我心生畏懼等語;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以附表二所示 訊息恐嚇我,向我要求50萬元,我要求分10期給付,之後 被告就傳帳戶資料給我,我因為害怕就於109年1月18日轉



帳5千元,被告再以「所以你認為你的生命不值錢嘍!不 然把你帶去捐贈器官好了」等語恐嚇我,我又於109年1月 19日匯款5千元給被告,我總共匯款1萬元給被告,我是因 為附表二所示恐嚇言語而心生畏懼始付款等語;其復於審 理中證稱:被告說要對我動用私刑,說「我可以找人獵殺 你信不信」、「我自願來獵殺你」、「我說到做到」、「 讓你從世界上消失而已」、「放心啦,我會做得很乾淨」 等語都讓我感到害怕,感覺被告會做,因為被告的個性好 像有可能會買兇,所以我感到害怕。被告一開始恐嚇我沒 有表明他要錢,但被告不間斷地恐嚇我,當時被告也有在 臉書表示他在按摩業賺不到錢,窮困潦倒,被告給我的感 覺好像是為了要錢才恐嚇我,雖然被告沒有明說,但我就 向被告說你是否想要我給你好處,若我給你錢,你就不要 來殺我,我想說是否可以用錢來解決他要對我傷害的事情 ,一開始我提議要給被告5萬元,被告覺得太少,不如把 我埋了,被告就說「阿月花百萬來陷害你?那我可以稍微 慈悲一點百萬的一半也行」,我就說是50萬元嗎?被告說 「外面讓一個人消失的價錢是這個價」,所以被告要100 萬元的一半50萬元,要求我給50萬元,之後我就在109年1 月18日、19日各轉帳5千元到被告的帳戶,我跟被告說要 分期付款,被告說1個月要付5萬元,我說我先匯款5千元 ,因為被告恐嚇我向我要錢,我才會匯錢給被告,被告有 說如果不匯錢,要找黑道來殺我,我匯錢給被告是因為遭 到被告恐嚇感到害怕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0-12、131-133 頁、本院卷第96-104頁)。是證人即告訴人就事發經過, 以及其因被告傳送附表二所示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懼,始先 後匯款各5千元至被告帳戶等節前後證述一致,並無重大 歧異,又其證述情節與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內 容及前揭被告帳戶資料、交易明細等件亦互核相符,堪以 採信。
(四)又參諸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內容,於108年12 月25日、27日及109年1月17日,被告多次向告訴人恫稱有 意殺害告訴人,可以直接威脅告訴人的生命,並強調被告 說到做到,且能不留痕跡殺害告訴人,期間告訴人有不斷 向被告表示被告之訊息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且多次拜託被 告不要對告訴人不利,於109年1月17日,告訴人向被告提 議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予被告,以換取自身安全,被告遂 示意告訴人開價,告訴人提出願意給付被告5萬元後,被 告表示5萬元太少,不如將告訴人活埋,其後被告將金額 提高至50萬元,表示若收到50萬元可以考慮不殺害告訴人



,可以讓告訴人分期付款,但告訴人提出每期支付2萬元 太少,應該分10期,每期支付5萬元,復將被告帳戶資料 傳送予告訴人,要求告訴人需在翌(18)日中午前入帳, 被告若有收到錢,暫時不會叫黑道傷害告訴人,於109年1 月18日,因被告僅收到5千元,被告遂又以告訴人是否認 為生命不值錢,要帶告訴人去器官捐贈等語恫嚇告訴人, 於同年月19日被告又再次詢問告訴人是否有匯款、下週要 匯款多少錢,於同年月21日告訴人詢問被告是否承諾告訴 人若支付50萬元予被告,被告即不殺害告訴人,被告亦為 肯定之表示。依上,堪認告訴人因被告多次以訊息威脅將 加惡害於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告訴人因心生恐怖,始提 議給付一定款項予被告以免遭不測,被告見狀遂利用告訴 人因遭恫赫而心生畏懼之狀態,要求告訴人匯款50萬元至 被告帳戶,被告復向告訴人強調若準時匯款即不加害告訴 人之生命、身體,且有多次向告訴人催討款項之情事,而 告訴人遭被告恫嚇後旋於同年月18日、19日各匯款5千元 予被告,足見告訴人匯款與其受被告前揭惡害通知而心生 畏懼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也有意利用告訴人遭 恫嚇而欲付款息事寧人之狀態,進而遂行取財之犯行。佐 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傳訊息給告訴人想要嚇嚇告訴人 ,之後告訴人有匯款給我,告訴人可能因為嚇到所以匯款 給我,我承認涉犯恐嚇取財等語(見偵緝卷第47頁),其 主觀上有恐嚇取財之犯意甚明,故被告辯稱是告訴人自願 匯款等語,顯與告訴人之證述及前揭對話內容俱不相符, 難認可採。
三、綜上所述,上開事實欄一、(一)、(二)所載之事實,事證已 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於事實欄一、(一)、(二)行為後,刑法第309條 、第310條、第346條規定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僅係將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2 項罰金數額提高30倍之規定予以明文化, 直接將加乘倍數後之罰金數額規定於該條條文,因不涉及 犯罪範圍或加重減輕之變更,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直接 適用裁判時法。
(二)按行為始於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 ,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若在著手 實行犯罪行為繼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升 高或降低),亦即就同一被害客體,轉化原來之犯意,改 依其他犯意繼續實行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階段



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罪與彼 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其轉化犯意前 後二階段所為仍應整體評價為一罪。是犯意如何,原則上 以著手之際為準,惟其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嗣後若有轉化 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則應依吸收之法理,視 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從 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3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先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使告訴人閱覽後心生畏懼而提 議給付金錢予被告後,被告進而改以恐嚇取財之犯意,利 用此使人對於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全產生畏怖之情狀,要 求告訴人匯款予被告,則被告原先恐嚇之犯意已轉化(即 升高)為恐嚇取財之犯意,而被告既利用對告訴人犯恐嚇 危害安全罪之行為繼續中,另為恐嚇取財犯行,應整體評 價為一罪,從其新犯意,僅論以恐嚇取財一罪。是核被告 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 嚇取財罪,又其就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
(三)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一)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 係於密接時間以臉書帳號留言回覆之方式,張貼如附表一 所載侮辱、誹謗告訴人之文字,乃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 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犯罪之目的,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 續犯。被告以一接續張貼留言之方式,散布上開侮辱、誹 謗性文字之行為,觸犯上開二罪,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誹謗罪。
(四)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恐嚇取財犯行,係於密接時間以 通訊軟體MESSENGER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訊息予 告訴人,對告訴人恐嚇取財,係本於同一犯罪之目的,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亦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五)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六)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人,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 其與告訴人間因有按摩業遭檢舉之糾紛而彼此多有爭執, 有卷附臉書貼文及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可佐,被告竟恣意 在告訴人臉書頁面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足以毀損告訴人 名譽、貶損告訴人評價之留言,造成告訴人精神上痛苦,



又傳送如附表二所示訊息恐嚇告訴人,其後甚而為貪圖不 法利得,利用恐嚇手段要求告訴人匯款,告訴人心生畏懼 因而匯款共計1萬元予被告,所為應予非難,然斟酌被告 與告訴人前為同事,彼此素有糾紛本就相處不睦,又觀諸 附表三編號1、2、4粗黑體畫底線處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 對話脈絡,被告傳送附表二訊息恫嚇告訴人,係因告訴人 挑釁在先,並主動提出付款情事,被告始被動接受,被告 亦有欲以告訴人名義將所得款項對外捐款之情,除有前揭 對話紀錄擷圖可佐,亦為告訴人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 院卷第101、102、111頁),是相較於一般恐嚇取財案件 ,被告惡性及不法意識較低,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坦 承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恐嚇犯行,否認恐嚇取財犯行, 以及被告目前已將告訴人匯至被告帳戶之1萬元返還予告 訴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告訴人於審理中亦稱若 被告還錢也不再犯,願意給被告一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 第111頁),復斟酌被告有與告訴人調解之意願,然因告 訴人表示無調解意願,致被告未有機會與告訴人進行調解 ,亦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 第56、61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述大學 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按摩業,月收入約1萬5千元至2萬5 千元,無家人需其扶養及照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失慮致罹刑章,   考量被告已歸還犯罪所得,且承認大部分犯行,又本案告 訴人主動挑起事端,同有可議之處,而被告亦係被動接受 告訴人付款之提議,並非自始即有意藉此不法牟財之動機 ,業如前述,相信被告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 後,當知警惕,謹慎言行,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前 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就主文欄所宣告之刑,均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    
五、告訴人匯至被告帳戶之1萬元,為被告本案恐嚇取財犯行之 所得,然被告已將上開款項返還予告訴人,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可佐,是本案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張啓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內容 1.按摩敗類到處檢舉店家的人不就是你嗎!?少在那邊裝受害者。多少店家多少人因為被你檢舉丟了工作,還有月購買的公務電腦被你侵占,記得你幹過的壞事不少吧。 2.海神、勁翔、享趣、維帕、水棧、洛基、庫奇...還有很多。這些你敢說不是你檢舉的我還不敢聽好嗎!?...在外面招搖撞騙害人的根本就是你好嗎,少在那邊裝受害者了真他媽的噁心!!! 3.別以為大家都不知道你玩藥玩壞掉玩到有被害妄症。 4.怎麼不想想你自己做人有多失敗到被每個人唾棄!? 5.就說你被害妄想症還不信,只會在那邊跳針不知道是跳三洨就說你玩壞了還在那邊誰說的誰說的北七嗎!? 6.別在那邊裝作自己多正義私底下一直在幹些骯髒事。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08年12月25日 1.我可以找人獵殺你信不信。 2.我自願來獵殺你。 3.放心,我真的想做的話你會從人間蒸發。 4.我當然不會嘴砲,我說到做到 5.人間蒸發的只有你。 6.只要有人看你不順眼被你檢舉我就有理由可以獵殺你。 7.祝你在西門Wg出入平安。 8.讓你從世界上消失而已。 108年12月27日 只要你不死我耳根子就不會清淨。 109年1月17日 1.放心啦,我會做的很乾淨的。 2.之前就說了我可以直接威脅你的生命,為什麼還想試試看呢? 3.我是高知識犯罪,我能做到非常完美完美到不留痕跡,想試試看嗎? 4.就直接換你坐輪椅。 2 109年1月17日 1.看你的生命值多少錢呢? 2.我覺得還是把你挖坑埋了算了。你的生命就值5萬倒不如埋了還比較有貢獻。 3.你經常說阿月花百萬來陷害你?那我可以稍微慈悲一點百萬的一半也行。外面讓一個人消失的價錢是這個價。5萬/10期。 4.(傳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照片1張)明天中午12:00入帳,可以吧,完成後我那邊的人會已經說好暫時不會動你,入帳再拍明細給我。黑道掛上的人。 109年1月18日 5000?所以你認為你的生命不值錢嘍!不然把你帶去捐贈器官好了! 109年1月19日 1.今天的匯了沒?匯完要拍明細。 2.先跟我說下個禮拜要給多少?禮拜六入帳。 109年1月21日 1.是想說你如果之後被其他人弄死的話至少離世之前還有一點好名聲。 2.你惹到不少人。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卷頁 1 108年8月29日 告訴人:你剛說什麼私刑,我沒看清楚 告訴人:你是說你要對我動用私刑嗎?還是? 偵卷第67頁 2 108年12月25日 告訴人:你還好嗎?為什麼一直說我欺騙劉宗彥? 你有何證據? 告訴人:不然你想怎樣?你為何要一直騷擾我 被告 :證據?被你汙走的筆電不就是證據!?說我     騷擾你怎麼不說你騷擾阿月 被告:你真的很令人噁心 告訴人:(傳送貼圖) 告訴人:為什麼小皮會破壞ta? 告訴人:為什麼那麼多人說阿月教唆?你如何解釋 被告 :那麼多人?全都是你說的吧 告訴人:不是耶 告訴人:誰說我? 告訴人:有對話截圖嗎 被告 :拜託丙○○你真的很蠢也不換一套說法攻擊 ,全部的說詞都是同一套,哪個白癡都知道 是你在攻擊月 告訴人:那又如何,你又無法對我怎樣 被告 :我可以找人獵殺你信不信 被告 :只要我真的想 告訴人:獵殺? 被告 :所以你承認都是你自己再攻擊月了 告訴人:很多人在攻擊他吧,我沒事去攻擊幹嘛呢 告訴人:你一直亂扣我帽子,你不去查真相 被告 :很多人是指你人格分裂的人是吧 告訴人:那些人?你要講清楚 被告 :江凱夫、丙○○、modi 被告 :都是你 告訴人:怎麼了嗎? 被告 :真的覺得你很可憐 被告 :Ta倒了還要死纏著月 告訴人:那又如何 被告 :月才懶得理你 被告 :他根本什麼都沒做 告訴人:他傷害很多人,陰險 被告 :他傷害誰你舉出所有 告訴人:你為什麼要護著他?他給你金錢還是溫暖? 被告 :一個不准漏 告訴人:他叫你來獵殺我? 被告 :他沒給我錢 被告 :我自願來獵殺你 告訴人:小皮為何會破壞ta捲款? 告訴人:你自願我不信 被告 :你做人失敗 告訴人:一定是阿月慫恿你做 告訴人:獵殺你不可能,嘴炮想嚇我 被告 :你怎麼不自己去親自問他 被告 :放心,我真的想做的話你會從人間蒸發 告訴人:你到底會做還是嘴砲? 被告 :我當然不會嘴砲 被告 :我說到做到 告訴人:獵殺我然後人間蒸發? 被告 :人間蒸發的只有你 告訴人:你要幫阿月出氣? 被告 :又怎樣 告訴人:阿月知道你要獵殺我? 告訴人:是不是他私下給你金錢誘惑,你才要幫他做 獵殺這件事情? 被告 :你會不會太蠢了 告訴人:沒有金錢代價為何要殺我?我跟你無冤無仇 被告 :只要有人看你不順眼被你檢舉我就有理由可 以獵殺你 被告 :祝你在西門wg出入平安 告訴人:你知道我會去西門世界運動 被告 :放心吧線民我還是有的 告訴人:你想對我怎樣 被告 :讓你從世界上消失而已 告訴人:你這樣以後我不敢去西門世界,外出也會害 怕,你能否不要獵殺我 被告 :你有替被你傷害的人求情嗎?沒有吧,所以 我拒絕你的求饒也無所謂 告訴人:我不曉得我傷害了誰 偵卷第67-71頁 3 108年12月27日 告訴人:我丙○○求你別對我做出獵殺的事情,我想 過自己的人生生活,你不要為了幫劉宗彥而 來殺害我,好嗎?乙○○拜託你 被告 :干我屁事 被告 :干他屁事 被告 :只要你不死我耳根子就不會清淨 告訴人:請你放了我一條生路 被告 :怎麼不跟你傷害過的人懺悔? 告訴人:他們也是被劉宗彥所陷害,包含我也是,劉 宗彥所言都是虛假,你沒有看到我的文章嗎 被告 :是喔~你自己去跟他懺會吧我幫不了你,我 該做的還是會做 告訴人:我沒有做錯傷害之事,我要向誰懺悔 告訴人:你要做什麼,請你別做出傷害生命的事情, 乙○○我求你 被告 :我只能說交涉決裂 告訴人:我跟你無冤無仇 告訴人:以前還有幾次交集過,我對你也未做出不愉 快之事 被告 :那幾次我沒放心上 被告 :主要是你做人失敗 被告 :不用說了,多說無益 告訴人:我爸媽會擔心我生命安全,你也有父母,他 們也一樣會為子女擔心 被告 :干我屁事 告訴人:我做人失敗跟你要殺害我,有何關聯,我們 平常沒有交集 偵卷第71頁 4 109年1月17日 被告 :(移除一則訊息) 告訴人:乙○○拜託你不要殺害我,我丙○○求你, 我很害怕心理很恐慌 告訴人:你若殺害我,是要負法律責任 被告 :放心啦,我會做得很乾淨的 告訴人:什麼意思,你是為了要幫劉宗彥報仇嗎? 被告 :之前就說了我可以直接威脅你的生命,為什 麼還想試試看呢? 告訴人:殺害人須負法律責任的殺人罪 被告 :我是高知識犯罪,我能做到非常完美 被告 :完美到不留痕跡 被告 :想試試看嗎? 告訴人:你為何要這樣對我?我跟你沒有糾紛 被告 :掃除垃圾需要理由嗎? 告訴人:你是為了幫媽媽桑(劉宗彥)報仇對不對 被告 :不對,因為你真的是垃圾 告訴人:拜託(貼圖)你別殺我,我還要扶養我爸媽 跟殘障的姐姐哥哥,我是家裡唯一經濟支 柱,請你可憐我,放過我。 被告 :放心,少了你還有姐姐哥哥會學著賺錢 告訴人:姐姐哥哥沒辦法工作,只能靠我撫養 被告 :是喔,如果真是這樣你應該待在高雄怎麼可 能會上台北開TA 告訴人:我是寄錢回家給家人用 被告 :放心,我可以找人去調查,如果發現是假的 被告 :就直接換你坐輪椅 告訴人:如果我給你一些錢,但你不要殺害我或傷害生命,可以嗎 被告 :看你的生命值多少錢呢? 告訴人:我已經恐慌憂鬱沒有工作,我沒辦法給太多 請你高台貴手 被告 :干我屁事 告訴人:5萬可以嗎? 被告 :我覺得還是把你挖坑埋了算了 告訴人:還是你開個價嗎 被告 :你的生命就值5萬倒不如埋了還比較有貢獻 告訴人:你開個價,我去借款 被告 :你經常說阿月花百萬來陷害你?那我可以稍 微慈悲一點百萬的一半也行 告訴人:50萬嗎 被告 :外面讓一個人消失的價錢是這個價 告訴人:我給你50萬,你就答應不殺我嗎 被告 :可以考慮 告訴人:為要怎麼給你,我用匯款嗎 被告 :可以 被告 :但是如果你還有下次就一樣處理掉 被告 :如何? 告訴人:是50萬給你就答應不殺害我嗎? 被告 :你不會再犯為前提才行 被告 :就算拿到你的錢我頂多拿去捐款或是幫助人 告訴人:再犯是指什麼事情,你能講明白嗎?我才知 道 被告 :造謠毀壞他人名譽比如:阿月 被告 :還有檢舉spa店家 被告 :必須以後不會再有這些事情傳到我耳裡 告訴人:是不能跟警察報案色情按摩嗎 被告 :沒錯 告訴人:你會想殺害我是因為幫忙阿月(劉宗彥)嗎 ,跟阿月所開的色情按摩店嗎? 被告 :不完全是 告訴人:那還有哪些,讓我清楚,我希望跟你和解, 我的生命寶貴 被告 :還有從各店家抱怨被你偽裝成客人追蹤店家 位址之後被檢舉的事 告訴人:請問是哪一家?我沒有做,我是被栽贓的 被告 :西門町的店家之一,這個人我不會說是哪家 告訴人:我知道劉宗彥是ak spa合夥人,是不是ak spa栽贓? 被告 :阿月他沒這麼閒,也不會做這種事 告訴人:這一次我只要給您50萬,你就不會殺害我對 嗎?你的銀行帳戶多少,是否能分期給你 被告 :分期? 被告 :我又不是保險 告訴人:我沒辦法一次給到50萬,至少讓我分次給, 好嗎? 被告 :所以一期是? 告訴人:可以每期2萬給嗎? 被告 :太少了吧 被告 :5萬/10期 告訴人:我明天去借看看,你給我你的帳號,我先給 你第一期5萬 被告 :(傳送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照片) 告訴人:空白 告訴人:有看到了,去銀行臨櫃匯款必須要有名字 被告 :不用 被告 :匯款只需要帳號 告訴人:好的 被告 :明天中午12:00入帳 被告 :可以吧 被告 :完成後我那邊的人會已經說好暫時不會動你 被告 :入帳再拍明細給我 告訴人:你那邊的人是劉宗彥嗎? 被告 :不是 被告 :黑道掛上的人 告訴人:你雇用黑道嗎? 被告 :這你不用知道太多 被告 :匯完我會去查帳 告訴人:帳戶是你本人的嗎,我擔心匯錯 被告 :匯了會有人去查帳 告訴人:那個帳戶不是你的嗎,我匯了會不會有問題 ?還是哪個黑道的帳號 被告 :沒問題 偵卷第71-77頁 5 109年1月18日 被告 :12點過了 被告 :還沒匯進來 告訴人:我已經轉帳NT$5,000元給您,請您查詢存 款明細!(我的帳號末五碼是32330,中國信 託822。) 被告 :5000? 告訴人:抱歉,先今日給你您5000元,剩餘我去籌款 ,需要一點時間 被告 :所以你認為你的生命不值錢嘍? 告訴人:我的生命身體值錢,但我需要時間籌款。我 得去借信用貸款。支付你50萬。請你給我時 間好嗎, 被告 :不然把你帶你捐贈器官好了 告訴人:銀行辦理貸款需要時間 告訴人:明天再匯5000給你,剩餘49萬我需要跟銀行 信用借貸,好嗎? 被告 :那就麻煩認真點 告訴人:謝謝,請給我時間 偵卷第77-79頁 6 109年1月19日 被告 :今天的? 被告 :匯了沒 告訴人:今日匯了5000元,請問你有收到嗎 被告 :再去查收 被告 :沒有入帳 被告 :你確定有匯? 告訴人:有的 被告 :剛去看了沒有入帳 告訴人:我有匯,真的 被告 :匯完要拍明細 告訴人:(傳送匯款5千元交易明細擷圖) 告訴人:請查收 被告 :嗯 被告 :Ok 被告 :先跟我說下個禮拜要給多少? 被告 :禮拜六入帳 告訴人:請問是1/25嗎 偵卷第79頁 7 109年1月20日 被告 :是啊 告訴人:你希望我1/25先給你多少? 被告 :1萬至少 被告 :不難吧 告訴人:你有看到我的戶頭所剩5642元,我得去借信 貸給你或想辦法先支付你1萬元 被告 :好 被告 :這幾天有去捐款 被告 :捐款的單位需要登記 被告 :給我身分證正面 偵卷第81頁 8 109年1月21日 告訴人:我的個資不能給你 被告 :好吧 被告 :是想說你如果之後被其他人弄死的話至少離 世之前還有一點好名聲 告訴人:還有誰要弄死我? 被告 :多著 被告 :你惹到不少人 告訴人:我是被阿月陷害的,請你要相信我 告訴人:(傳送對話擷圖,內容為被告與他人對話 提及道上有人在找告訴人,並討論如何處 處理告訴人) 被告 :阿月不會做這種無聊事 告訴人:你是跟劉宗彥對話嗎?對方是何人? 被告 :阿月親口跟我說的 被告 :他根本不想理你 告訴人:你不是說要我給你50萬就答應不殺害我嗎? 被告 :是啊,但我今天收到一封信 被告 :愛秀貴店老闆您好喔,得知妳們用了一位叫 白惑心當按摩師,他在外面於我有嚴重之糾 紛,此人亂講話不檢點,到處得罪人,你若 再用他當按摩師,我會向警察檢舉貴店從事 色情行業,請早日將白惑心開除,以下是他 的基本資料,HINO日冶 170/62/26優質帥氣 黝黑陽光野狼 被告 :這看也知道是你的用詞 告訴人:不是我 被告 :少在那邊裝了 告訴人:真的不是我 被告 :知道這件事情的就只有你而已 告訴人:我都已經害怕失去生命,不可能在做這些事 情 被告 :動機你是有的 告訴人:請你得相信我 偵卷第81-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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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