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68號
PCDM,110,易,268,20220302,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秉睿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秉睿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 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於111年1月18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4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由 被告之受僱人簽收,又於111年1月25日送達被告居所地,而 依法寄存於轄內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 迄今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共2份在卷 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 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