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1363號
PCDM,110,審交易,1363,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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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家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8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洪家偉(涉嫌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於民國110年8月8日9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自新北市○○區○○街000號前路邊起步欲往疏洪 東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駕駛人由路邊駛入車道,應禮讓 行進中之人車先行,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害 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來往人車,而突自該處路邊起步駛入車道動,適有陳定凱正 自新北市○○區○○街000號對面步行通過馬路,因閃避不及, 而與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致陳定凱受有左 肘擦傷之傷害。經陳定凱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定凱告訴被告洪家偉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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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