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姿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33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姿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 3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0 年10月7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品,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而商標法第98條即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30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0年10月7日期滿而未經撤 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3330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24至125 頁反面、本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73號卷第13頁)。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各係仿冒「GUCCI」、「CHA NEL」、「LV」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下稱商標檢索服務)、貞觀法律事務所 暨謝尚修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暨賴志銘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暨 禤貫之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查( 見偵字卷第21至28頁、第35至38頁、第53至55頁、第73至82 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 之物甚明,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 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峻豪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 文字 商標權人 1 仿冒「GUCCI」商標髮束 37件 ①00000000 ②00000000 ③00000000 ④00000000 ⑤00000000 ⑥00000000 GUCCI(見偵字卷第21至27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 仿冒「GUCCI」商標髮夾 4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仿冒「GUCCI」商標髮箍 14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仿冒「CHANEL」商標髮束 27件 ①00000000 ②00000000 ③00000000 CHANEL(見偵字卷第35至37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CHANEL」商標髮夾 31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仿冒「CHANEL」商標髮箍 15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6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仿冒「LV」商標髮箍 13件 ①00000000 ②00000000 ③00000000 LV(見偵字卷第73至80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9 仿冒「LV」商標髮束 4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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