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上字,110年度,4號
PCDM,110,原簡上,4,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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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糠和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現寄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11
0年度原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40號、第34411號
、第35024號、第38140號、第38172號、第41258號、第42114號
),提起上訴,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6039號、第8895號、第4529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第110年度偵字第689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糠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糠和可預見將申辦之手機門號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人,可能 遭詐欺犯罪者作為不法使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 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為 「董卓」之成年男子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 價出售以其名義申辦之10支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並於民國1 09年3月31日,依「董卓」之指示,至新北市永和區某台灣 大哥大電信門市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門號SIM卡,另至不詳之遠傳電信門市、中華電信門市申辦 其他8支號碼不詳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再當場同時將上開 10支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予「董卓」,惟「董卓」未依 約給付2,000元即藉故離去,再由「董卓」於不詳時間、地 點轉交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人取得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將上開門號作為社群軟體 、遊戲帳號註冊綁定手機或持以連接網路IP位址上網之用, 再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 附表所示鍾易庭等11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 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2、4至6、10所示金額予該人所指 定之帳戶,或交付如附表編號1、3、7至9、11所示之利益予 該人。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曾字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彥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官子堯訴由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均呈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及顏華嵐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 局、林建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鍾易庭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吳威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蔡旻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曾昱斌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施俊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即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李糠和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已表示對於全案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簡 上卷第227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 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 力。
二、傳聞法則(即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乃對於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之 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因與本案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 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 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可佐(證據出處均參附表),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 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被告以提供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予「董卓」,再由「董卓」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 之人作為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用,被告所為僅 為他人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罪之意思,或 與他人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 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應屬 幫助犯。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2、4至6、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3 、7至9、11部分,係使不詳詐騙者取得遊戲幣、遊戲點數等 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應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志及移送 併辦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3、7、8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 ,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諭知上揭法 條(見本院簡上卷第225-227頁),故無礙被告之防禦權行 使,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以審理。
三、被告以同時提供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之一行為,幫助他人分別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而觸犯數幫助 詐欺取財罪與幫助詐欺得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四、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6039號、第8895號、 第45297號移送併辦,以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 字第6898號移送併辦部分,均核與本案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 上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肆、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公訴人就附表編號1、7部分,認被告應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原審雖認應改論以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然漏未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已有違誤。另附表編號3所示 之告訴人曾字皇受詐欺後,係購買價值7,000元之星城遊戲



點數轉入不詳詐騙者使用之暱稱「如約」星城遊戲帳號,故 該不詳詐騙者所取得者應為「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物」 ,原審未注意及此,誤認告訴人曾字皇受詐騙所交付之物為 7,000元,亦有錯誤。
㈡、原審認被告以一接續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致告訴 人鍾易庭、顏華嵐、林建中、官子堯聽從不詳詐騙者指示, 各先後數次交付利益、匯款,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 續犯,然被告係於同一時間、地點同時交付其於同日申辦之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2支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董 卓」,業經認定如前,其交付行為應屬自然意義之一行為, 無接續可言,原審此部分認定亦有違誤。
㈢、又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於原審判決後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 編號8至11所示之告訴人施俊雄吳威廷蔡旻奇曾昱斌 部分),核與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 號1至7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就被告此部分犯行併 予審理,容有未合。
㈣、至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將自己申辦之手機門號交付他人 作為詐欺使用,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 損害,衡諸被告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情, 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4月,量刑過輕難認妥適云云,雖無理 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為求取不當報酬(尚無證據證明其已取得),申 辦行動電話門號後隨即交付他人,嗣經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 人頭行動電話使用,造成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蒙受財 產損失,且增加警方偵查犯罪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兼衡 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迄今仍未與附表所示告訴 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損害,以及其前有幫助詐欺、竊 盜、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前科紀錄(不構成累犯),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並斟酌 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姵伊潘曉琪



、陳詩詩、曾開源移送併辦,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 受騙地點 詐騙方式 匯款/交付財產上利益時間 匯款金額、交付之財產上利益價值 被害人及告訴人 證據(卷頁) 1 109年4月13日1時16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16樓之1 身分不詳之人於手機遊戲「金好運娛樂城」,以玩家暱稱「三支雨傘飄」傳訊息向鍾易庭佯稱欲向其購買「金好運娛樂城」遊戲幣1260萬元(等值新臺幣9萬元)云云,鍾易庭乃與對方提供之LINE帳號「somga1126」(暱稱為Tong Sam)聯繫,該人傳送虛偽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予鍾易庭,佯稱已支付款項,鍾易庭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對方已支付價金,遂將上述遊戲幣全數轉贈予對方指定之遊戲玩家暱稱「皇家賽馬」(註冊綁定手機號碼0000000000),嗣經鍾易庭發現遲未收到款項,始知受騙。 109年4月13日1時47分、56分許 共價值新臺幣9萬元之遊戲幣 鍾易庭(提告) ①告訴人鍾易庭之警詢指訴 ②「金好運娛樂城」玩家暱稱之綁定手機號碼、IP位置、上網時間、遊戲幣轉帳記錄等資料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 ④告訴人鍾易庭與不詳詐騙者於「金好運娛樂城」APP及LINE之聊天記錄 (109年度偵字第34411號卷第9-61頁、65-67頁) 2 109年4月13日15時48分許 花蓮縣○○鄉○○路0段0號 身分不詳之人於「8591」交易網以會員編號「0000000」佯稱可販售虛擬寶物云云,徐孟生因而陷於錯誤,以LINE與對方(LINE ID為somga1126)聯絡後,轉帳右列金額至該人指定之不知情之黃妃屏(業經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嗣不詳詐騙者(蝦皮帳號為「@tongs98」【查詢曾登入IP為門號0000000000使用】、LINE名稱為「一路發金庫」)向黃妃屏佯稱上開款項係其所支付,欲向黃妃屏購買Mycard遊戲點數,惟黃妃屏庫存之上開遊戲點數不足販售,該人乃指示黃妃屏另購買GASH遊戲點數補足之,而該GASH遊戲點數均存入GASH會員編號「DZ0000000000」之不詳人士註冊帳戶內(註冊綁定手機號碼0000000000)。嗣徐孟生遲未取得虛擬寶物,始知受騙。 109年4月13日15時48分許 新臺幣2萬5,000元 徐孟生 ①被害人徐孟生之警詢證述 ②證人黃妃屏之警詢、偵詢證述、其與「@tongs98」及「一路發金庫」之對話紀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889號不起訴處分書 ③被害人徐孟生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黃妃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 ④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郵件提供之會員編號「DZ0000000000」之會員資料明細及訂單查詢明細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以IP位置為調閱條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11頁、17-34頁、52頁、63頁、71頁;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889號卷第55-62頁) 3 109年5月2日12時5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不詳、臉書帳號「陳嚴峻」之人者在臉書社團「遊戲點數交易GASH MYCARD貝殼幣」向曾字皇佯稱欲販售MY CARD點數,惟8591交易平台無法私下交易該點數,須另在其賣場下單購買星城遊戲點數後,再將MY CARD遊戲點數序號傳送予曾字皇云云,曾字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價值7,000元之星城遊戲點數86萬8,000點,轉入星城遊戲帳號暱稱「如約」(註冊綁定手機號碼0000000000),嗣曾字皇遲未收到MY CARD遊戲點數序號,且遭到封鎖,始知受騙。 109年5月2日14時56分許 價值新臺幣7,000元之星城遊戲點數 曾字皇(提告) ①告訴人曾字皇之警詢、偵詢中之指訴 ②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其所附會員申請資料、交易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 ③告訴人曾字皇與不詳詐騙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2頁、5-8頁、10-11頁;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637號卷第33頁) 4 109年5月5日4時55分許 澎湖縣○○鄉○○村0○0號 顏華嵐於臉書觀看WWW直播平台下標購買包包等物,嗣身分不詳、臉書帳號「陳嚴峻」(註冊手機號碼0000000000 )之人佯稱係該直播平台之小編,私訊顏華嵐,表示要協助其信用卡付費云云,顏華嵐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其信用卡資訊供對方刷卡交易付款,嗣後其中一筆交易3,000元儲值至星城遊戲暱稱「OMDF」(註冊綁定手機號碼0000000000)內,而顏華嵐遲未收到網購商品,始知受騙。 109年5月5日9時4分許、14時56分許、15時4分許、15時13分許) 依序為新臺幣1萬元、1萬元、3萬元、3,000元 顏華嵐(提告) ①告訴人顏華嵐之警詢指訴 ②臉書註冊資料「陳嚴峻」之臉書網頁資料、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其所附告訴人顏華嵐信用卡之消費交易明細及廠商基本資料、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其所附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流向、IP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 ③告訴人顏華嵐提供之信用卡冒用明細、與「陳嚴峻」之對話紀錄 (109年度偵字第38140號卷第7至20、33至39、43、44背面頁) 5 109年5月9日2時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林建中在臉書社團「遊戲點數交易區GASH MYCARD 貝殼幣」發文詢問遠傳電信小額代付購買點數之問題,身分不詳、臉書帳號「陳嚴峻」遂私訊請其與LINE暱稱「Hong Sam」之人聯繫,「Hong Sam」佯稱其可幫忙兌換現金,並指示林建中提供簡訊認證交易安全碼等資料後,「Hong Sam」即以林建中之電信帳號消費2,500元,再透過手機號碼0000000000連接網路IP位址「49.216.205.67」儲值點數,然而林建中遲未收到約定之款項。 109年5月9日21時24分、27分、28分 依序為新臺幣1,000元、1,000元、500元 林建中(提告) ①告訴人林建中之警詢指訴 ②訂單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含有以IP位置為調閱條件) ③遠傳繳費/交易/發票查詢及簡訊交易驗證碼照片 ④告訴人林建中與「陳嚴峻」、「HongSam」之對話紀錄 (109年度偵字第27940號卷第6至7、9至26頁) 6 109年5月14日21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2室 身份不詳自稱「陳健鎮」之人在8591交易平台上向黃彥綸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之虛擬寶物「輪迴石碑」、「燃燒之戒」,並透過LINE與其繼續聯繫,黃彥綸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陳健鎮」指定之不知情陳彥翔(業經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提供借用予不知情蕭雅方(業經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使用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帳戶內。嗣該不詳詐騙者再以LINE帳號「Hong Sam」(星城遊戲角色暱稱「OMDF」,註冊綁定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逕向蕭雅方佯稱上開匯入款項係欲向其購買星城遊戲幣所用云云,蕭雅方信以為真,遂將遊戲幣存入該人指定之星城遊戲角色「OMDF」帳戶內,後因黃彥綸遲未收到虛擬寶物,始知受騙。 109年5月14日21時41分許 新臺幣1萬4,000元 黃彥綸(提告) ①告訴人黃彥綸之警詢指訴 ②證人陳彥翔蕭雅方之警詢證述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395號不起訴處分書 ③告訴人黃彥綸提供其與「陳健鎮」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蕭雅芳與「Hong Sam」之對話紀錄 ④陳彥翔之彰化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⑤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395號卷第9-20頁、25-27頁、35-57頁、61-81頁、183-186頁) 7 109年7月8日20時許 宜蘭縣○○鄉○○○路000號 身分不詳、LINE暱稱為「陳健鎮」之人以蝦皮網站帳號「ob_rxzupoi」向官子堯佯稱欲向其購買價值3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云云,並透過LINE傳送虛偽之郵局轉帳紀錄截圖予官子堯,官子豪因而陷於錯誤,誤信「陳健鎮」已支付款項,遂將其所有之GASH遊戲點數序號交付對方,供對方儲值(儲值之GASH會員編號EZ0000000000,註冊綁定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嗣官子堯遲未收到款項,始知受騙。 109年7月8日22時16分、20分、22分許 共價值新臺幣3萬元之遊戲點數 官子堯(提告) ①告訴人官子堯之警詢指訴 ②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郵件所附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 ③告訴人官子堯與不詳詐騙者自稱「陳健鎮」之LINE對話紀錄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刑案偵查卷1-2頁、5-17頁) 8 109年5月3日23時2分許 台中市○○區○○路00號 身分不詳之人使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編號0000000號(帳號a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施俊雄,佯稱:要以2萬元代價,向其購買星城online遊戲幣258萬元云云,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虛偽之轉帳明細予施俊雄,致施俊雄陷於錯誤,誤信該人已匯款2萬元至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遂將上揭遊戲幣移轉予該人指定之星城online遊戲帳號「呼水G」,嗣經施俊雄發現實際並未收到上揭匯款,始悉受騙。 109年5月3日23時45分許 共價值新臺幣2萬元之遊戲幣 施俊雄(提告) ①告訴人施俊雄之警詢指訴 ②虛偽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截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20日儲字第1090902068號函覆資料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 ④告訴人施俊雄與不詳詐騙者於LINE之聊天記錄 ⑤告訴人施俊雄與0000000000門號持用人通話之紀錄翻拍照片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1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76789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143號卷第63-65頁、75頁、79-81頁、231-247頁) 9 109年6月3日15至16時許 臺南市某處 身分不詳之人以LINE暱稱「Hong Sam」之帳號向吳威廷佯稱欲向其購買星城遊戲點數云云,並傳送虛偽之網路銀行匯款成功畫面截圖予吳威廷,致吳威廷陷於錯誤,誤信對方已支付款項,遂於109年6月3日下午某時,先以3萬元之代價向網銀公司購買3,000元「星城Online」點數卡10張,再傳送截圖予「Hong Sam」,其中5張「星城Online」點數卡遭儲值在暱稱為「0MDF」之「星城Online」帳號內(註冊綁定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號),另5張「星城Online」點數卡則遭儲值在暱稱為「天星夢時代」之「星城Online」帳號內。嗣吳威廷發現實際上並未收到款項,始悉受騙。 109年6月3日下午某時許 共價值新臺幣3萬元之遊戲點數 吳威廷(提告) ①告訴人吳威廷之警詢指訴 ②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流向、IP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 ③告訴人吳威廷與「Hong Sam」之LINE對話紀錄 ④告訴人吳威廷購買「星城Online」點數卡之官網截圖 ⑤告訴人吳威廷刷卡購買「星城Online 」點數卡之簡訊通知截圖 (110年度偵字第6039號卷第11-13頁、19-20頁、24-30頁) 10 109年4月30日10時4 分許 臺南市某處 身分不詳、臉書帳號「陳嚴峻」之人在臉書社團「遊戲點數交易區」向蔡旻奇佯稱欲販售MY CARD點數,可於8591交易平台開專屬賣場待其下單付款後,再將MY CARD 遊戲點數序號傳送予其云云,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取信於蔡旻奇,使蔡旻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陳嚴峻」指定之不知情之陳威廷(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錢街賣場開設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內,並於完成付款後,依「陳嚴峻」指示將下單名稱輸入錢街online遊戲帳號「拿鐵咖啡」,陳威廷遂將264萬遊戲幣移轉予遊戲帳號「拿鐵咖啡」,嗣蔡旻奇發現未收到MY CARD 點數,始悉受騙。 109年4月30日22時50分許 新臺幣2萬元 蔡旻奇(提告) ①告訴人蔡旻奇之警詢指訴 ②證人陳威廷之警詢、偵訊中證述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899號不起訴處分書 ③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會員購買證明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 ⑤告訴人蔡旻奇與「陳嚴峻」之臉書Messenger 對話紀錄 ⑥告訴人蔡旻奇購買「錢街Online」點數之商品及訂單詳情截圖 ⑦蔡旻奇之京城銀行帳戶台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 (109年度偵字第35899號卷第7至9、20至22、25至27、39、49至50頁) 11 110年6月30日11時40分許 臺南市某處 身分不詳之人使用星城遊戲平台帳號「桃園股神」、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Line暱稱「陳健鎮室內裝修設計」聯繫曾昱斌,佯稱:欲以8000元之代價,向其購買星城online遊戲幣110萬元云云,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不實之轉帳明細予曾昱斌,致曾昱斌陷於錯誤,誤信該人已匯款8,000元至其銀行帳戶,遂將上揭遊戲幣移轉予該人指定之星城online遊戲帳號「桃園股神」,嗣經曾昱斌發現實際並未收到上揭匯款,始悉受騙。 110年6月30日11時50分許 價值新臺幣8,000元之遊戲幣 曾昱斌(提告) ①告訴人曾昱斌於警詢之指訴 ②網路平台寄送之遊戲幣紀錄 ③曾昱斌與Line暱稱「陳健鎮室內裝修設計」之人之對話紀錄 ④虛偽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 (見110偵45297號卷第7-9頁、11-17、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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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