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5號
CHDV,111,除,65,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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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吳專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6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羅梅蘭 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 110年11月20日 40,500元 Y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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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