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張峯豪
代 理 人 劉嘉益
張桂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00000 1 10000 002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E00000000 1 10000 003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800 004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0 1 193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