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3號
CHDV,111,訴,153,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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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周美鳳
訴訟代理人 周銘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鍚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萬7335元,原告應於
七日補繳。若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三、請向彰化地政事務所,申領原告所有之彰化市○○段000地號
、同段6137建號(房屋門牌彰化市○○路00號五樓之四)之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再以民國80
年間之所有權狀影本,作為憑據;權狀不足證明所有權)。
同樣於七日內補提出上開資料。若逾期未提出,亦將裁定駁
回其訴。
四、再尋找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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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