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季安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
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惟被告已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7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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