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呂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夯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525號),惟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924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行補繳1
萬15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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