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9號
CHDV,111,補,119,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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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許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建華等間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房屋門牌
號碼及彩色照片(正、側面及背面)。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起訴狀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
萬5500元(6700元/㎡2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
原告應行補繳
三、本土地前經分割之民事判決影本(含附圖;完整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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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