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9號
CHDV,111,補,109,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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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符之琪
蘇宗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魏頌正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28萬590元(
計算式:占遭用土地價額210萬8470元+訴之聲明第三、四項 已
生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6萬1963元、11萬15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36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提出最新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狀附是108.8.12列印?)。及提出同段1038地號及其上建物之土地
、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均勿遮蔽)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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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