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林性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 條第2項明訂,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 徵收費用。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 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上開規定,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具繳納,爰定期命為補正, 逾期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