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0號
CHDV,111,家繼訴,10,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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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黃維源

黃文車


黃春營

黃永成


黃文炳





以上原告與被告呂實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訴訟標的究竟係要請求分割遺產或依民法第824條請
求分割共有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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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