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 告 黃維源 黃文車 黃春營 黃永成 黃文炳 以上原告與被告呂實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訴訟標的究竟係要請求分割遺產或依民法第824條請求分割共有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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