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5號
CHDV,111,司聲,35,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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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陳正雄

陳煜峯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楊金勝

陳煜璋

陳義雄

陳宏澤

陳宏伯


陳宏煒


陳正灶

陳俊吉

陳俊合

陳俊錫

陳俊賢



文偉

陳正實
陳幸

陳賢德

林賢源
陳有結


陳榮清



陳許綢(承受訴訟被告陳光勝朱陳玉梅陳金桂
柯陳玉蓮等4人)


陳有順

陳有意

劉益興
劉寶爐
陳清水

陳清海

陳金月
陳秀月

羅陳志美
陳順富

陳聰源

陳秋林

陳淑真
陳珮珊
陳秋文

陳秋展
陳秋璋
陳秋呈
茂松
林詹美



詹才

詹聰柱
詹陳秀
詹孫科
詹皓宇
詹皓州
羅文雄

羅麗鈴

蘇李民
李黃

李勝鴻

李勝傑

陳懷哲
陳鳳英

陳月英
林平河

林明灼

林明昇
林敬堯
林焜煜

林雪芳
陳羅淑貞(即陳有量之承受訴訟人)


詹邱如花(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順喜(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豐澤(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蕙帆(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蕙名(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昌達(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瑰娟(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雯淋(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雷蕙菁(即雷詹選之承受訴訟人)


雷蕙禎(即雷詹選之承受訴訟人)


千慧(即雷詹選之承受訴訟人)


雷畫森(即雷詹選之承受訴訟人)


陳維科(即陳榮墩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玲(即陳榮墩之承受訴訟人)

陳姝瑾(即陳榮墩之承受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相 對 人 陳漢鐘(即陳許春香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費用計算書中關於楊金勝關於「地政規費(複丈費) 167,500 收據6張」之記載,應更正為「地政規費(複丈費) 121,400 收據6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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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