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25號
CHDV,111,司票,325,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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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阮清翠
上列聲請人阮清翠因與相對人謝天即謝韓齡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阮清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票號:CH3970
94)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故聲請人應具狀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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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