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72號
CHDV,111,司票,27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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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黃伯倫

上列聲請人黃伯倫因與相對人林修賢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伯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修賢(住彰化縣○○鎮○○路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本金為新台幣100萬?或票面所載之120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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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