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 請 人 許嘉哲 上列聲請人許嘉哲因與相對人許余雪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許本柱(生前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之除 戶謄本。二、許本柱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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