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4號
CHDV,111,司催,74,202203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楊舜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 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 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 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 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 「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 公示催告。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其金額為空白,有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 據而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7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星光泰科技有限公司 許寶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彰儲分行 110年12月20日 空白 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星光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