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68號
CHDV,111,司催,68,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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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列聲請人林鍵齐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林鍵齐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取得本票之經過)。
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文件應載明本票之
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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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