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本件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51
號),其中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前案所附之附表其發票人為「保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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