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37號
CHDV,111,司促,2737,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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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愷容即張碧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愷容即張碧純於民國95年03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7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185元 張愷容即張碧純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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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